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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印刷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

  第二條

  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、包裝裝潢印刷品和日曆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。

 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,包括報紙、期刊、書籍、地圖、年畫、圖片、掛曆、畫冊及音像制品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。

 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,包括商標標識、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、金屬、塑料等的印刷品。

 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,包括文件、資料、圖表、票證、證件、名片等。

 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,包括經營三角桌曆性的排版、制版、印刷、裝訂、複印、影印、打印等活動。

  第七條

 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。

  第八條

  設立印刷企業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(一)有企業的名稱、章程;

  (二)有確定的業務范圍;

  (三)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月曆和必要的資金、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;

  (四)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;

  (五)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
 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,除依照前款規定外,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、結構和布局的規劃。

  第九條

  設立從事出版物、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,應當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;其中,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,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。申請人經審核批准的,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;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,經核准,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,持印刷經營許可證、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,取得營業執照。

 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、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;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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